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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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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強化建築法審勘制度 落實推動建築工程三級品管

日期:105-02-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0206震災後建築工程審勘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儘速檢討建築法相關制度,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行政院政務委員許俊逸今(22)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審查會議後表示,本次修法在強化建築法中有關審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部分,導入民間專業機構人力,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等規定。

針對建築工程審查勘驗制度,許政委指出,依現行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另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等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並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得繼續施工,並得隨時派人勘驗。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財力差異,以致執行管理強度不一,藉由本次修法強化建築工程審查勘驗機制。

許政委表示,本次修正「建築法」第34條,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或指定的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審查;至施工中及申報竣工時,針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在第56條增訂應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第70條增列建築物竣工查驗機制,並均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與公會團體辦理。期藉助民間專業能力,提升建築管理效能。另有關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基於建築安全及社會成本考量,內政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等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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