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將至,為完整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今日提出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不僅具三大效益,包括擴大納保範圍、政府保證職災給付;職災給付全面提高;雇主只須付出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朋友得到大的保障。此外,也提供勞工更全面的完整保護,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保險扶助,以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對勞工規劃完善保護,更是政府向1,100萬名勞工朋友致敬最具體的做法。
蘇院長指出,再過一個多月,就是五一勞動節,今日勞動部在勞動節前夕提出的方案,就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送給全體勞工朋友最大的禮物,也是要向全體千萬勞工表示最大敬意,感謝他們對臺灣的貢獻。該法案的提出,將勞工職災保險專案立法,納入33萬名未及納入職災保險的勞工朋友,推估每年近1,700個家庭受惠。
蘇院長強調,該法案具三大效益,一是擴大納保範圍,且若發生職災,政府保證給付,且從勞工到職日起即開始保障;二是職災給付全面提高,讓勞工保障更多;三是雇主只須付出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得到大的保障。此外,該法案不僅是就職災本身的保障,更從職災預防、保險扶助到協助重返職場,對勞工做完整的保護,這是政府對1,100萬名勞工朋友致敬最具體的做法。
蘇院長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立法完成後,請勞動部提早規劃,多加宣傳和說明。由於勞工及農民是國家重要的支撐力量,也請農委會對於政府推動的「三保一金」保障,包括農民健康保險、職災保險、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向農民多加說明,以使其了解政府政策。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保險基金管理、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事項處理。(草案第3條至第5條)
二、本保險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加保方式。(草案第6條至第11條)
三、本保險保險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16條)
四、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情形、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受償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草案第19條至第25條)
五、本保險保險給付之種類、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草案第26條至第28條)
六、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僅得擇一請領。(草案第29條)
七、投保單位未為符合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於該保險給付範圍內,保險人應令該投保單位限期繳納金額。(草案第36條)
八、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者,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減額調整。(草案第58條)
九、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基金之用途及限制。(草案第59條至第61條)
十、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之經費來源及辦理事項。(草案第62條)
十一、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草案第64條及第65條)
十二、雇主協助經醫療終止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以及提供必要輔助設施之義務。(草案第67條)
十三、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成立之依據及其經費來源。(草案第70條及第71條)
十四、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申請失能或死亡津貼之條件;被保險人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之條件;未加入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相關補助之條件。(草案第78條至第81條)
十五、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間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雇主發給職業災害勞工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基準。(草案第84條至第86條)
十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職業災害未認定前之請假方式;事業單位與各承攬人之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請求抵充之權利;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草案第87條至第91條)
十七、本法施行後與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關係。(草案第103條至第1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