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文化是公民權,完備文化法規是實踐文化公民權及支持國家文化發展的根本,且台灣文化豐富多元,人民作為文化主體,所享有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皆應受保障。為推動文化施政,政府已陸續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公共電視法》、《電影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及《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等重要文化法案,期讓文化為全民共享。
另為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讓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文化基本法》已於108年6月5日公布施行,作為國家文化施政綱領,調和各項文化政策、法制,落實多元文化、維護文化多樣性與促進文化的永續發展。
二、 法案重點
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故該法以「文化民主化」為核心,改變過去政府主導由上而下的舊思維,翻轉成公民為主體從下而上的文化治理新模式,實現「部部都是文化部」,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重點如下:
■ 揭示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人民為文化權利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之自由與自主性。
■ 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國家應保障人民之文化近用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基本權利。
■ 策定文化基本方針: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義務(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之發展、圖書館之發展、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科技、文化觀光、文化交流、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等)。
■ 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建構中央、地方與民間協力的文化治理體系,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每4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
■ 充實文化預算與資源: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增加文化預算運用彈性,確保公共媒體不受干預之公共性及獨立性。
■ 建立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國家對外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對內制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並於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提供決策參考。
■ 尊重藝術專業自主:責成政府落實臂距原則(指政府藉由專業、公正的文化中介組織分配資源,讓國家文化資源的分配能多元而持續,避免文化藝術受政治干預,充分保障藝術創作的自由。),強化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中介組織之角色與功能,推動專業、公平、透明之獎補助機制,尊重文化表現自主。
■ 增加藝文採購彈性:法人或團體受政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採購時,放寬《政府採購法》限制,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由文化部訂定相關法令,確保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已有合理待遇,並得優先向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採購。
■ 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勞動權,研議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並盤點勞動法規,積極提升藝文勞動權益。
三、 結語
「文化力」就是國力,是台灣開創新時代的關鍵動能。《文化基本法》透過制度性的立法,讓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建構文化發展的公共支持體系,厚植文化力,深化公民權利意識及文化認同,實現「文化台灣」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