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臺灣是漁業大國,遠洋漁船作業水域遍及世界3大洋,遠洋水產品出口值約280億元。因遠洋漁船作業型態屬勞力密集且具高度風險,致國人登船工作意願持續偏低,僱用外籍船員補足漁業勞動力缺口已為常態,惟近年來因少數漁船涉及外籍船員勞動剝削或暴力事件,遭國內外非政府組織(NGO)團體批評,更於2020年9月被美國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貨品清單」,有損臺灣長久以來重視人權價值的形象,也不利我國漁獲外銷及國際經貿談判。
為宣示我國重視並具體保障人權的決心,政府將投入超過20億元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及其他精進船員權益措施,從改善「船員權益」、「船上設施」及「岸上設施」等3方面著手,同時將完備法制,提升監管量能、強化仲介管理,讓從事漁業工作者皆能處於良好、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確保外籍漁工權益,永續漁業經營。
二、7大策略
■ 落實勞動條件:每月最低工資提升至550美元,薪資須直接給付船員,不得經由外國仲介轉付,同時建立薪資審議機制,並要求裝設科技工具,輔證出勤工時。
■ 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包括新建或改建漁船起居艙須符合國際漁業公約標準(無法改善之遠洋漁船,減船200艘)、按洋區規定漁船每航次海上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月、提高船員保險至新臺幣150萬元(新增內含醫療險30萬元)、鼓勵船上建置或分享WiFi,便於船員對外聯繫、補助遠洋及沿近海小型漁船筏,購置充氣式救生衣。另已完成21處岸上盥洗休憩設施、增設岸電(指船舶停靠碼頭時,停止使用船舶上的自備輔助發電機,轉而使用陸地電源向主要船載系統供電)等。
■ 強化仲介管理:將提升境內僱用仲介訪查頻率,同時要求境外僱用仲介須先取得勞動部許可,且合作國外仲介須取得該國核准,亦要求仲介服務及照顧船員,對船員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之仲介予以停業處分。
■ 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於計畫推動的第1年,對所有1,100艘遠洋漁船檢查,之後每年檢查50%,並推動裝設閉錄電視(CCTV);另建立打擊海上犯罪合作機制,強化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預防人口販運情事。
■ 加強權宜漁船管理:對進入我國外籍漁船執行聯合檢(訪)查、對人口販運者列為不得經營權宜船(指購入舊船或新建漁船註冊於漁業管理鬆散之國家),亦不得進入我國港口,以及新許可之投資經營者,增列與國籍漁船待遇相當之附加勞動條件。
■ 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與船員來源國建立漁船船員事務合作機制,降低僱用風險,並與重要市場國(如美國、歐盟),就外籍船員權益議題交換意見與合作等。
■ 宣導共善夥伴關係:強化經營者永續漁業及保障勞動權益認知,4年內達成500艘業者加入企業社會責任,參與漁業改進計畫(FIP)或海洋管理委員會(MSC)認證,透過盡職調查激勵漁業改進。
三、結語
大海無疆、人權無界,近年來我國落實執行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善盡國際打擊非法漁業的責任,並成功加入《南印度洋漁業協定》(SIOFA),遠洋漁業實力與努力深獲國際肯定。未來除持續守護海洋外,亦將改善漁業勞動環境,妥適照顧出身弱勢、向大海討生活的外籍船員,留住優質勞動力,讓我國遠洋漁業揚帆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