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人口結構面臨高齡少子化的現象日趨嚴重,婦女總生育率持續下滑,為讓每位孩子都能受到妥善照顧和保護,特別是0-2歲的幼兒,因家長送托需求殷切,近年政府持續加速布建平價、安全與近便之托育服務資源,以協助家庭減輕負擔,支持家長兼顧就業與育兒。自107年至114年3月,公共托育設施已從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從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從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家外送托率亦從9.43%成長至26.95%。
除推動育兒公共化政策外,因家長多元就業型態期待更具彈性之托育服務模式,並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行政院於114年5月8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希望藉此完備0-2歲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
二、5大重點
■ 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訂定「居家托育」專章,提升法律位階至母法,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過去僅需受訓即可執業的規定。
■ 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規範托育機構須公開揭露托育人員資格、送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讓家長在選擇機構時有充足參考資訊;並規範接受政府經費挹注之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之相關規定。
■ 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將現行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受托兒童遭不當對待(照顧)或兒虐事件之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以釐清真相;並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嚇阻不肖業者。
■ 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並訂定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型態,提供家長多元選擇。
■ 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明定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變更使用執照,以加速托育機構公共化。
三、結語
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支持家庭妥善照顧幼兒,政府責無旁貸。托育服務應該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制定本法就是要提供家長安心、兒童安全的托育服務,期盼未來全國托育服務提供者能與政府及家長一同努力,讓兒童們都能夠安全健康地成長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