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隨著科技發展、網路頻寬之提升與行動載具、智慧聯網之廣泛應用,數位經濟興起,電子商務及共享經濟等網路新創產業蔚為風潮,現行法規是否足以因應此種轉變,逐漸成為各國所需面對的課題,為此政府正積極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法就是其中一項重要成果。
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營業稅法》規定,國內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勞務,係由消費者報繳5%營業稅,且有3,000元的免稅門檻,但向國內店家購買,店家須按銷售總額課稅,沒有免稅空間。另有些消費者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超過3,000元勞務,也不會主動申報繳納,造成國內、外業者租稅不公平現象。為解決上述問題,財政部參採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日本、韓國等作法,擬具《營業稅法》修正案,將課稅主體由買受人移轉至銷售業者,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內個人之外國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相關稅捐,修正案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已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二、修法兼顧租稅公平並掌握稅源
本次修正營業稅法係為因應國際網路課稅潮流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可兼顧租稅公平及我國企業之競爭力。修法重點包括:
(一) 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定義。
(二)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三) 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刪除境內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限額免稅規定。
三、結語
本次法規調適賦予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的法源依據,施行後境外電商不管在台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凡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例如Apple Store銷售付費APP、LINE賣貼圖或遊戲等,都要辦理稅籍登記,並比照國內業者繳納營業稅,維持國內營業人與國外營利事業之租稅衡平,有助國內新創事業發展,後續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並宣導新法相關規定,以利法案順利推動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