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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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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日期:106-04-28
資料來源:內政部

一、前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的資料顯示,全國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僅占國土面積的12%,但80%以上人口居住於此,顯見我國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密度極高。又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有8萬6千棟,其中未能符合耐震標準者即約有3萬4千棟,台灣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另,我國已步入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的13%,5層樓以下老舊建築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無障礙居住環境需求日殷。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專法,已於106年3月30日三讀通過,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二、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的必要性

(一)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程,曠日廢時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8次修正。遷建或改建,涉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憲法之保護,非一般強制執行可處理,因爭議高,致修法難度高,故須另訂專法優先處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的問題。

(二) 缺乏政策誘因,推動重建不易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往往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機制等原因,致推動重建不易,故需透過獎勵措施,加速重建工作。

三、適用上述條例的對象與範圍

經評估須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危險建物,可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辦理,但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一) 危險建築物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

  2. 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 老舊建築物

  1. 合法建築物屋齡30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2. 建築物性能評估之辦法,由內政部另訂。
     

四、以容積與建蔽率獎勵,加速重建工作

(一) 容積率
指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容積率愈高,總樓板面面積愈多。

  1. 對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可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2. 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10%獎勵。

(二) 建蔽率
建築垂直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建蔽率愈高,所須留設為法定空地即愈少。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中,依條例實施重建者,建蔽率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五、對參與重建者,給予稅捐減免及資金保證

(一) 稅捐減免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1.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2.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可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二) 資金保證

由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往往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故《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中,即明定經輔導評估資金取得有困難、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地方政府評估應優先推動之地區,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協助重建工程必要資金之貸款保證。

六、結語

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是政府重要施政之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且多數位於狹窄巷弄中,不僅環境品質不佳,消防設施亦多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推動老舊公寓住宅都更,即為澈底改善國人居住品質與安全,同時藉相關經濟活動的推展,創造經濟產值,亦能帶動內需經濟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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