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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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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服務法 強化勞動權益

日期:105-11-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民國78年為因應六年國建重大公共工程所需,我國開始引進外籍勞工,81年《就業服務法》公布施行,提供引進外籍勞工的法源基礎。但為保護國人就業權益,我國外籍勞工開放政策一直以來係採許可制並限業限量,至今開放項目為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屠宰業、機構看護、外展看護、家庭看護及幫傭等。92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須至少出境1天,以防止長期居留而變相移民。

鑒於我國面對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社會趨勢,以及全球化時代對優質人力的需求,為建立優質外籍勞工的留任機制,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取得永久居留、變相移民的疑慮,故由執政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於105年10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同時新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鄉探親,雇主應予同意,經總統公布自11月5日生效,目前在臺約60萬名外籍勞工受惠。

二、取消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無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每滿3年須至少出境1天之規定,並未涉及申請資格的放寬。未來雇主如有缺工需求,欲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經招募人力不足時,才可以申請繼續聘僱外籍勞工。如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國內招募求職者,外籍勞工申請案件將不予許可,因此不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三、修法兼顧外籍勞工權益及雇主用人需求

(一)《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原規定外籍勞工聘僱3年期滿需出境至少1天,若要再度來臺工作,必須再繳一次仲介費,不但造成工作的空窗期,仲介費對於外籍勞工也是一大負擔。如今修法通過後,雇主可直接續聘,不僅縮短人力需求之空窗期、減少訓練成本並使人力調配有彈性,同時也減輕外勞經濟負擔,有助於改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是勞工人權一大進步。

(二)修法後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雇主拒絕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至於返鄉探親的假別,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前述事項將規劃增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

四、配合修法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一)勞動部將配合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同時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讓未獲續聘僱的外籍勞工有充分時間轉換新雇主,繼續工作,以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二)為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負擔,勞動部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多元外籍勞工引進管道,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辦理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無需完全依賴仲介提供服務。本次修法後,規劃擴大直聘中心功能,將納入外籍勞工期滿,由原雇主續聘或由新雇主轉聘,且未委託外勞仲介代辦之申請案件。

五、結語

本次修法後,外籍勞工引進仍為補充性政策,不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但可因此簡化續聘手續,縮短雇主人力需求空窗期及使人力調配更有彈性,且可降低外籍勞工高額國外仲介費負擔,有助改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提升臺灣國際形象。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修法及相關政策作為,打造健全及友善的勞動環境,促進勞雇關係的和諧與穩定,讓臺灣邁向一個進步的人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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