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網路的普及與科技進步帶來更便利的生活,卻也衍生許多新型態的不法行為,使得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和身體的侵害,如我國某網紅以電腦合成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方式,製作不實性影像,對外散布、營利;另如韓國的N號房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散布對女性以性勒索方式得來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出的重大性剝削案件等,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
惟過去針對此類新興性私密影像犯行,至多只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的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妨害自由罪論處,更有行為無法依既有法律規範。為與時俱進,政府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同步增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進行同步研修,架構更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期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註:《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同年2月15日公布修正)
二、建構3大防護網
本次修法是在行政院與司法院跨院際協調合作下,透過加重刑責、對加害人嚴懲及給予處遇等措施,防止私密影像犯罪案件發生與再犯;當事件發生後,也能快速將影像移除沒收,減少被害人二度傷害,同時儘速提供被害人相關保護及扶助。
(一) 犯罪前刑罰嚇阻
■ 增訂專章:在《中華民國刑法》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4種犯罪行為樣態及刑責,彰顯保護性穩私及人格權。
■ 加重處罰: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均加重刑責,不讓兒童及少年受到任何形式的剝削、侵害。
(二) 犯罪後保護被害人
■ 建立事後移除及沒收機制: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修訂網路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以及將用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之工具或設備沒收。
■ 提供保護扶助措施: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提供法律訴訟協助、心理諮商轉介、身分保密等保護措施,並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以維護被害人的尊嚴、安全及訴訟權益,協助渡過難關,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三) 防止加害人再犯
■ 加害人懲罰與處遇:針對以強暴、脅迫等暴力手法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之加害人,除了刑罰處罰之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亦須進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監督輔導措施,提高加害人社區處遇監控的落實與強制力。
三、結語
消除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除《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上路外,本次修法更將性隱私權正式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第一步,透過更綿密的法制作業,打造一個清新、乾淨的數位環境,全力保障性別弱勢群體的身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