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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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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勞、國保保費費率依法調漲0.5%

日期:106-01-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為我國年金制度5種社會保險(公保、勞保、軍保、國保、農保)中的兩項,是為勞工朋友及無法參加任何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所開辦,以提供勞工朋友退休保障和確保國保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經濟生活。

為健全前述兩項保險基金財務,讓制度永續發展,106年元月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及國保保險費率,將各調高0.5%。調整後勞保保險費率為10.5%(含就保費率1%),每位勞工每月勞保費最多將增加46元,雇主每月為每位勞工最多增加負擔161元,政府幫每位勞工每月最多支出23元,預估每年增加保費收入約183億餘元;國保費率則將從原來8%費率調整為8.5%,一般被保險人應負擔保費,每月增加54元,其他各類應繳費被保險人(未含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障者)每月增加27元至41元的自付保費,政府亦相對增加保費補助37元至91元,國保基金每年保費收入可增加約21億元。

二、費率依法調整,非新增措施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係97年7月通過勞保年金制度時即已明定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係基於希望提供勞工朋友更好的生活保障,將所得替代率定為1.55%。當給付標準提高時,勢須適度調整費率,因此制度設計上搭配「漸進微調費率調整機制」,以19年時間將費率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含就保費率1%),以兼顧勞保財務及勞雇雙方負擔;100年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年調升0.5%,至104年改每2年調升0.5%,116年調升至上限13%。

另一方面,國保費率亦訂有「階梯式費率調整機制」,以確保基金之長期財務健全。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國保費率第1年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國保開辦迄今邁入第9年,依105年9月完成最新精算報告顯示,評價日基金餘額不足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故依法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調漲0.5%。

三、透過費率調整,健全財務,促進永續經營

勞保是納費互助、風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由政府、雇主、勞工共同分擔保險費,以支應各項給付支出,所以當給付支出愈高時,就必須增加收入才能維持財務平衡。目前的費率機制係考量民眾負擔能力之下,經過多方折衝的結果,已較勞保實際所需費率來得低。如再不依法調整費率,將使這一代保費收取不足的債務過度移轉由下一代負擔,且嚴重影響制度的永續經營,危及廣大勞工的經濟生活保障。

同樣地,國保亦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應符合財務自給自足原則,國保基金主要來源為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所繳納之保費,105年國保費率8%遠低於精算最適費率20.10%,依法應微幅調整費率,始能健全國保基金財務,並符合世代公平的精神。

四、政府提供參加國保之弱勢被保險人保費補助

國保的對象是無法參加任何職域性社會保險的人,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的國民,也能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但因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所以保費除由被保險人負擔一定比率外,政府至少補助40%保費,對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更提高至100%全額補助:

(一)全額補助低收入戶保費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的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故保費調整不會增加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且未來仍可享有保險給付的完整權益。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免繳保費,中、輕度身心障礙者提高保費補助

對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保費補助比率為55%、中度身心障礙者70%、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則全額補助。

(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提高保費補助比率

被保險人如家庭總收入較低、經濟較為弱勢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高保費補助,經審核通過,政府將提高補助比率為55%或70%。

(四)一時經濟困難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費

如一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欠費,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或視個人經濟狀況於10年內分次補繳。

五、結語

勞保年金制度對勞工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政策,是為讓努力打拼的勞工朋友無後顧之憂,可享有「活到老、領到老」的退休保障。國民年金的開辦則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由於年金開辦成本遠高於一次金給付,相對須有適當費率,才能健全基金財務,讓制度長長久久,並符合世代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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