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擁有發展海洋得天獨厚的天然環境。為打造我國成為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政府於107年4月成立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政策的統合機關,並於108年11月公布《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事務政策方向,明定每年的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109年6月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建構區域戰略思維,保衛海域主權權益」、「落實海域執法作為,促進區域安全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健康,優化海洋環境品質」、「確立產業發展目標,促進藍色產業升級」、「型塑全民親海風氣,培養海洋國家思維」與「孕育科學發展動能,厚植學術研究能量」六大目標,作為海洋施政藍圖。
為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生態保育及環境永續利用,繼112年陸續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法後,行政院再於113年2月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期讓臺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以營造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同時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使人與海洋和諧共存。
二、立法重點
■ 五大權限(賦予主管機關)
1. 劃定庇護區: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2. 管理保護區: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
3. 公告禁限制行為: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4. 調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
5. 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可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 三大保障(提供用海單位)
1. 審議會參與決策:針對庇護區劃定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漁民、原住民、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
2. 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
3. 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 二大途徑(提供公民參與監督)
1. 「吹哨者條款」:獎勵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
2. 「公民訴訟條款」: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三、結語
隨著海洋環境變遷與挑戰加劇,面臨的污染、環境與棲地破壞,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之影響等議題,涵蓋面廣且跨越縣市界線乃至於國界,制定《海洋保育法》,將進一步落實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及執行,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是臺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