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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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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日期:108-12-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共1張

一、 前言

台灣高齡化和少子化危機已是「現在進行式」,去(10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推估115年老年人口將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一員。另我國總生育率自73年起即低於人口替代水準的2.1,107年更僅有1.06,加上我國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面臨就學年齡延長、就業年齡延後及中高齡提早退休的「晚入早出」現象,使我國工作年齡人口自104年達到最高峰後即逐年減少,未來勞動力供應不足的問題已是嚴峻的挑戰。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以多管齊下的方式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其中,因55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107年已協助14萬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為進一步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8年12月公布,期以專法保障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者)與高齡者(超過65歲者)的就業權益,解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時可能面臨的歧視及受刻板印象影響(如老年人應頤養天年)等問題,鼓勵中高齡者投入勞動市場,讓65歲以上的勞動力受到重用,同時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 

二、 專法3大特色

有彈性: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用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
有禁止:禁止企業因年齡因素對中高齡或高齡者有差別對待。
有補助:對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就業促進津貼補助、對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企業留用高齡者有獎(補)助。

三、 6大重點

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及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專法明定禁止年齡歧視、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就業,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重點如下:

禁止年齡歧視:規範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如招募、升遷、考績、訓練、薪資或退休等,須保障平等工作機會,違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亦規定雇主對非年齡因素的差別待遇負舉證責任,同時對申訴員工不得為解僱、調職等不利處分。
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雇主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註:指排除勞工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改善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也鼓勵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員工,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
促進失業者就業:對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除政府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雇主進用外,並推動職前訓練提升工作能力,增加就業競爭力,亦提供就業媒合、創業輔導與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協助重返職場或創業。
支持退休者再就業:彈性放寬雇主可用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限制,同時補助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活化及充分運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資源,傳承其知識、專業技術及經驗。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倡議延後退休、世代合作,並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由政府自辦或委託民間辦理開發全時、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適合銀髮族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等,協助依法退休或年滿55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開發就業機會:透過公開表揚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績優單位、運用僱用獎助獎勵雇主進用及提供雇主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手冊等措施,鼓勵雇主釋出職缺,開發適合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工作機會。由公立就業服務機關定期蒐集分析轄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現況、就業情形及勞動市場供需等就業資料,並公告各類工作型態之職缺。

四、 結語

國人退休年齡普遍較早,中高齡者、高齡者勞動參與比起日本、韓國、美國等主要國家較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推動,即是希望從法制面建構友善的就業環境,促進失業者投入職場及在職者穩定就業,並活化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但仍有體力、技術、經驗,且有意願重返職場者之人力資源,提升我國勞動發展並促使他們與青年世代攜手合作,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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