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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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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延長租稅優惠10年

日期:108-04-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延長租稅優惠10年  共1張

一、 前言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因應近年各國積極推動創新創業來強化經濟成長動能的國際趨勢,《產業創新條例》自99年5月20日公布施行以來陸續檢討修正;其中最大一次翻修係於106年11月22日公布,大幅鬆綁新創法規,包括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推動創新採購、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及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等。

鑒於該條例中租稅優惠的條文將於108年底施行屆滿落日,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轉型,行政院於108年3月21日再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註:已於108年6月21日三讀立法通過),將現行租稅優惠措施期間延長10年,並增訂「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規定,期提供產業持續及穩定的投資環境,鼓勵業者以自身獲利進行實質投資,讓企業可安心打拚,創造更多投資與就業機會。

二、修法重點

(一) 租稅優惠措施延長10年
目的:形塑我國穩定租稅環境。
現行規定:租稅優惠條文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
修法後:租稅優惠條文(包含本次新增訂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 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
目的:鼓勵業者以自有資金規劃投資。
現行規定:《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分配盈餘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修法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無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配股或售股價格較低者課稅
目的:強化研發成果流通運用。
 現行規定: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取得技術入股股票,或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獲配學研機構股票,得於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修法後:個人技術入股及學研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2年並符合在我國服務之相關條件者,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

(四) 擴大員工獎酬配股「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
目的:配合《公司法》已放寬員工獎酬發放範圍,提供多元彈性員工獎酬股票工具。
現行規定:母子公司間,原僅母公司發行獎酬給子公司員工單向適用較低課稅規定(僅單向適用)。
修法後: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亦得適用(即雙向皆可適用)。

(五) 鬆綁透視個體概念優惠課稅之適用對象
 目的:提振投資,帶動新創發展。
現行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每年須投資我國境內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50%,屬於分年出資型創投才能享有透視個體概念(即有限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年終盈餘分配後再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不會剝兩層皮,以提高國際資金來台意願投資)。
 修法後: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一次到位之創投事業,投資國內產業時,增訂得採用「決定出資總額」進行查核之方式,亦享有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三、結語

台灣產業正值升級轉型之際,《產業創新條例》攸關產業投入創新研發的長期規劃、產學研合作、企業留才攬才及新創產業發展等誘因。本次修法,即是兼顧財政收支與產業發展下,提供持續且穩定的租稅優惠獎勵政策,有助形塑我國安心投資發展的環境,加速產業創新布局,提升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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