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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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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制上路

日期:106-07-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洗錢防制新制上路  共1張

一、前言

我國於民國85年通過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專法,86年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成為創始會員國之一,90年接受APG第一輪相互評鑑因有專法成效良好,96年第二輪評鑑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因相關法制未與時俱進,100年被列為加強追蹤名單,107年底將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其結果對我國未來整體金融活動之靈活度將有深遠影響。此外,國內司法實務也面臨防制洗錢執法成效不彰問題,如跨境電信詐欺(包括人頭帳戶、車手等犯罪型態)、非法吸金、人肉運鈔等案件層出不窮,反映執法機關及邊境查緝之困難。

為健全我國防制洗錢體系,重建金流秩序並接軌國際規範,政府除陸續完成《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擴大沒收及保全扣押新制、《資恐防制法》立法,最核心之《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已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另行政院於106年3月16日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我國洗錢防制整體工作,除全力衝刺明年的相互評鑑,並希望將台灣打造成一個與國際接軌、金流有序、優良信譽評等的亞太地區反洗錢典範。
 

二、洗錢防制新法修正重點

(一) 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增訂洗錢擴大沒收、放寬洗錢前置犯罪門檻、擴充洗錢行為定義、增訂特殊洗錢犯罪、洗錢犯罪不以前置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等,未來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 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繼金融機構、銀樓業之後,將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律師、會計師和公證人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防制體系,全面要求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通報大額或可疑交易,同時加強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審查、強化邊境金流管制等,如旅客出入境可攜帶限額為現鈔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等值1萬美元,有價證券總面額等值1萬美元,黃金價值2萬美元,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總價值新台幣50萬元。超逾限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沒入或處以罰鍰;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等方式運送者亦同。

(三) 增強我國洗錢防制體制:強化洗錢防制規範對象之內部管制程序與教育訓練、設置洗錢防制基金等。

(四) 強化國際合作:如明定《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之反制措施法源、沒收洗錢犯罪所得之分享與返還、強化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洗錢防制合作等。
 

三、推動新制三管齊下

因應洗錢防制新制上路,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推動各項新制宣導,督促修法進程與相互評鑑準備:

(一) 提升全民防制洗錢意識

透過各類宣導,以強化國人反洗錢意識,消除洗防擾民疑慮,提高新法實施成效。

(二) 推動產業精進作為

  1. 完備法令:督促各部會加速完備子法與配套措施,並督導協助其儘速完成各業別標準作業程序(SOP)之指引或範本,以利業者執行。
  2. 接軌國際:完成FATF有關產業/監管/執法等相關指引中文翻譯版,供相關權責機關、產業辦理洗錢防制參考。
  3. 訓練宣導:配合子法發布施行,辦理相關研討會,加強與受規範業者間的溝通及宣導,以提升我國產業經營體質及風險控管能力。

(三) 全力衝刺相互評鑑

  1. 啟動全面國家風險評估(NRA):舉辦NRA研習會,邀集公私部門積極參與,詳實檢視評估我國洗錢/資恐風險,據以完成國家風險評估報告暨擬訂國家防制洗錢打擊資恐行動計畫
  2. 增進評鑑專業能力:熟悉FATF40項建議評鑑方法,檢視現有機制,進行技術遵循與效能自評;針對法規落差,進行跨部會溝通會議,協調/協助各部會建立機制與制訂子法,接軌國際規範;舉辦相互評鑑模擬研討會,使受評單位熟稔評鑑流程,做好充分準備。
     

四、結語

洗錢防制新法上路展現我國打擊經濟犯罪及洗錢犯罪的決心,希望提升我國整體金融效能及防制犯罪對民生造成的危害,並順利通過APG第三輪評鑑,未來更要將洗錢防制的觀念逐步落實到生活中及深植民心,以確保台灣建立更透明、更有秩序及更健康的金融環境,並能與國際接軌,促成大規模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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