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全球化人口頻繁遷徙的趨勢下,臺灣新住民和各國來臺工作、投資之專業人士也愈來愈多,不僅讓我們的人文資產更加多元豐富,也為社會注入了新的活力。依內政部113年6月統計,我國婚姻移民(俗稱外籍配偶)將近60萬人,其中半數取得身分證,不僅為我國帶來多元文化,亦在家庭、社會、經濟各方面做出貢獻及帶來新的力量,已成為我國重要的人力資本。
鑑於廣大的新住民群體(不論設籍前後)在臺生活面臨通譯、醫療、教育、就業等議題,為全面提升其權益保障,同時因應我國人口少子化、高齡化趨勢的挑戰,強化留才攬才的誘因,行政院於113年6月21 通過《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並經立法院同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法案名稱改為《新住民基本法》,期以專法或專責機關,營造對外來人士更友善的生活環境,並擴大「新住民」的定義,向世界宣示我們歡迎各國專業人士帶來技術、資金,在臺灣長居久住,融入在地生活,認同臺灣,進而歸化成為我國公民,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
二、 立法重點
■ 擴大新住民定義:適用對象除婚姻移民外,新增因專業、技術、投資等事由在臺居留及永居者;以經濟、科技、文化等考量在臺專案長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因就業、投資、依親等事由在臺居留的港澳居民,同時保障對象並擴及新住民子女。
■ 設立專責機關:研議設專責行政院三級機關,統合及推動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及多元服務相關事務。
■ 每5年進行調查:政府將每5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公布調查結果,確保支持事項符合新住民實際需求。
■ 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 推動維護新住民權益措施:推動生活適應、生育保健、就業保障、人身安全等八大照顧服務措施,確保新住民及子女在臺之各項權益。
三、 結語
不論來自哪一國或先來後到,在臺灣居留生活,就是臺灣的住民。政府將持續完善新住民權益相關政策,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並加強照顧新住民家庭及培育其子女,打造臺灣成為更多元、和諧、包容、友善移民的社會,吸引更多人來到這塊土地共同打拚,為國家發展注入新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