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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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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年金改革—《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

日期:107-06-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軍人年金改革  共1張

一、前言

由於軍人的服役特性、歷次國軍組織規模精簡,以及過去恩給制轉變為提撥制時的新舊制度銜接設計欠合理,導致軍人年金制度面臨龐大的財務壓力,軍人年金改革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大議題。在此之前,有關公、教及政務人員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分別於106年6月27日、29日及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6年8月9日公布,其中涉及年金改革之相關規範及措施,於107年7月1日施行。

軍人年金改革部分,因考量國軍服役特性,爰遵照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共識,採單獨專案處理。國防部在長留久用及從優照顧國軍權益的基礎上,參酌先進國家軍人退撫制度及我國國情後,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共同研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於107年6月20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07年6月21日公布,除第26、37、45、46條於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於107年6月23日施行,以使軍人及其眷屬獲得應有的尊嚴及合理待遇。

二、修法重點

◆ 給付
1. 月退俸請領資格:服現役滿20年始得請領退休俸。
2. 月退俸計算基準:新法施行後,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期間最後五分之一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1倍為基數」計算;但施行前,已具備請領退休俸資格者,維持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計算。
3. 年資俸率:服役滿20年者,起支俸率為55%;其後每增加1年增給2%,但軍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0%,士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5%。
4. 已退伍人員退除所得最低保障金額: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行為38,990元)。
5. 遺屬年金:現役軍人退伍前已有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於退伍領俸期間亡故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可申請;領俸軍人於退伍後始結婚者,於其亡故後,配偶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滿10年,始可請領。
6. 優惠存款(18%):退伍除役人員支領一次退伍金者,優惠利率第1年及第2年降至12%,其後每2年調降2%,施行日第7年以後至6%;支領月退俸者,原每月退伍除役所得高於新制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優存本金於第11年歸還。
7. 調整一次退伍金規定:支領或擇領退伍金者(一次退),因領取總額較少,保留現行加發最高10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支領或擇領月退休俸者,因本次改革鼓勵現役官兵長留久用,以適度解決基層缺員狀況,已將現行國軍各種退伍加給納入通盤考量,整體提高軍職人員退休起支俸率(40%提高至55%),因此現行對支領或擇領退休俸者也一併加發最高10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之做法,同步訂定落日條款,本次修正公布施行日起之服役年資不再採計。

◆ 財源
1. 調升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分年由12%調整至18%。
2. 基金挹注:因國軍組織精簡而造成之基金財務缺口,由政府(即退輔會)分10年編列預算,每2年編列200億元,總額1,000億元挹注。
3. 調整預算:中、短役期一次退伍金改由退輔會預算支應。
4. 結餘經費挹注:調降退除所得和優惠存款所節省經費,全數挹注至軍人退撫基金。

◆ 配套
1. 轉(再)任薪資規範:軍人轉(再)任公職、行政法人或公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者,所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行為33,140元)者,須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
2. 育嬰留職停薪:於本條例施行後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經全額自費繳交退撫基金後,得併計退除給與年資,但不得併計服役滿20年領取退休俸之資格。
3. 限制支領一次退伍金:不適服現役人員,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


三、 退撫新制效益

◆ 有利募兵制推動。
◆ 鼓勵現役人員長留久用。
◆ 提振軍隊士氣。
◆ 照顧退伍袍澤生活經濟保障。
◆ 達成軍人退撫基金得以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


四、結語

國家安全有賴堅實的國防力量,軍人則是支撐國防的基石。為穩定軍心,政府有必要提供現役及退伍軍人足以安穩生活的經濟依靠。退撫新制的設計,即是以國家安全、國防需求為主要考量,且是一套能符合軍人職業特性,又能讓軍人退撫基金永續運作的全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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