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0)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另為避免因全部委員任期制同時屆滿,影響選舉業務推動,明定委員任期採取交錯制,並明定不適任之解職規定。
劉兆玄院長指出,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確保選舉之正當性與公平性,中選會組織法制化非常重要,本案請中選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已列為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重要法案。
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及地方性選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且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其組織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定位為獨立機關。考量該會合議制成員須反映多元意見,並因應選制變革,將本草案委員人數寬列為9人至11人,其中除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為專任外,其餘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可連任1次。另鑑於本草案具立法急迫性,行政院劉院長於院會中特別指示中選會應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於69年6月11日由行政院訂定發布,期間為順應環境變遷,曾歷經6次修正,嗣為因應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著即檢討組織法制化作業。為確保選舉機關獨立超然運作,「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94年11月2日第2964次會議審議通過,於94年11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6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新政府上任後,積極檢討「行政院組織法」之相關立法工作,「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之送審為其中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