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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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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台灣優先、全民受惠

日期:107-02-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所得稅法修正  共1張

一、 前言

資本與人才是一個國家推動經濟發展的原動力。面對高度自由化的資本市場及各國積極爭取人才,全球紛紛進行稅制改革,透過建立友善的租稅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優勢。我國為開放經濟體,要與其他國家競爭資本及人才,尤須先解決我國優秀人才及投資人所得稅負較重、內外資稅負不衡平,及未分配盈餘課稅可能減少中小型及新創事業轉型升級動能等問題。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的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行政院於106年10月12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自107年1月1日施行。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是希望透過合理調整所得稅負分配結構,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稅負,建立「投資台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並透過配套措施,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二、 修正的重點及效益

(一) 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所得稅負擔,促進公平合理
1. 調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33%,約517萬戶受益。
2. 調高綜所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7.2萬元: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增幅56%,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3. 調高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9.5萬元:由2.5萬元提高為12萬元,增幅380%,約61萬戶受益,以鼓勵生育。
4. 調整後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二) 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
綜所稅最高稅率降為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之稅率級距,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三) 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

(四) 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1. 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
■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抵減其應納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 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2. 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
 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者,分3年逐年調高1%。
■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3.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三、 結語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育兒家庭、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民眾可支用所得;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的股利所得稅負,提升投資意願,進而創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建立「投資台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的租稅環境,達到「合理分配、全民受惠」的稅制優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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