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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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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法 全面提升都更能量

日期:108-02-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  共1張

一、前言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目前台灣計有863萬戶住宅,其屋齡超過30年的住宅計有410萬戶,約占總數一半,這些台灣早期發展地區的建築物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皆不足,為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加速都市更新,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立法以來,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為務實解決都更執行困境,《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已於108年1月3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期待透過這次修法加速都市更新的落實推動,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二、都更條例修法3大面向

(一) 解決實務困境
 獎勵明確化:對於容積獎勵,過去是由中央規定獎勵上限,由地方審議決定額度,此次修法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地方如有因地制宜之需求,亦得另外增訂,以增加計畫透明度,解決過去容積獎勵審議不確定性等實務問題,提升地主與實施者間的信任,讓更新案先期整合可以更為順遂,並提高審議效率。
 擴大賦稅減免範圍:更新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延長至第1次移轉前,最多再延長10年;增加因協議合建移轉土地及建築物時,其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減徵40%;增訂公辦都更公開徵求之投資人可分4年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明都更程序:危險老舊建築物得由主管機關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加速重建;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或經全體同意者,得免聽證;將簡易變更程序之適用範圍再擴大。

(二) 強化程序正義
 3道把關程序:為避免過去民辦都更案有實施者惡意圈地的情形,未來公辦及民辦都更案都必須經過3道把關程序:
1. 連結都市計畫: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機制。
2. 強化都更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需經都更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計畫核定後有異議者,仍可提出行政救濟,以保障相關權利人之權益。
3. 有爭議辦聽證: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
 建立協商平台:上述3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得執行代為拆遷,本次修法也針對代為拆遷機制予以精進規範,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應先經過實施者私調、主管機關公調等2階段程序,由地方政府介入化解雙方爭議後訂定期限執行,並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執行代為拆遷及協調事項;另訂自治法規,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三) 健全重要機制
強化政府主導:大面積、高比例之公有土地,原則上由政府主導更新開發;增加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擴大金融參與:為強化金融參與,協助都更案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增訂都市更新所需資金之融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之限制。
 保障弱勢民眾權益:對於更新範圍內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由地方政府主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以及對於無資力者,由地方政府主動協助申(聲)請法律扶助。

三、結語

為建立安全及永續發展的都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分別於106年5月10日及1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施行,現隨著《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完成,將可更務實、全面、有效地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實現居住正義和加速產業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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