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人事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7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3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15 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3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 內政部。
- 外交部。
- 國防部。
- 財政部。
- 教育部。
- 法務部。
- 經濟部。
- 交通部。
- 勞動部。
- 農業部。
- 衛生福利部。
- 環境部。
- 文化部。
- 數位發展部。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大陸委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海洋委員會。
- 僑務委員會。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客家委員會。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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