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置政務委員7至9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均應列席行政院會議。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置發言人1人,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處務規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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