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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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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1-1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 各業務單位均係院長之幕僚,處理下列事項:
    1.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交辦事項。
    2. 各機關報院案件之研處簽辦事項。
    3. 基於任務,對各級行政機關施政提出建議或意見,奉准後送請主管機關辦理或查復事項。
  • 公務處理之流程,各處、室、會視其性質作如下之處理:
    1. 研擬意見,陳請院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定。
    2. 約集有關單位會商後簽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3. 簽請交由有關機關審議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4. 簽請指定政務委員審查後陳請核定,或提報院會決定。
    5. 逕行簽提院會決定。
  • 行政院會議(簡稱:院會)之地位及性質:
    1.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3、5條規定,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1人為主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2. 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4 條規定,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 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2.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3.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1次,現係每週星期四上午舉行,必要時得改期舉行,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4. 行政院會議之提案,係由院長交議,或由各處、室、會簽奉核定提出,或由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陳奉核准後提出。
    5. 行政院會議之列席人員為秘書長、發言人、副秘書長、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及各直轄市市長。

註:為加強行政院與總統府之聯繫,得邀請總統府副秘書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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