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協助弱勢者能居住於合宜之住宅,政府規劃推動在8年內興辦20萬戶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並於105年12月23日立法修正通過《住宅法》,具體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社會住宅土地取得、經費來源及人力組織等問題。此外,為提高都市土地運用效益,近年來政府亦積極推動市區內大面積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港口、車站等周邊地區之公辦更新,包含四、五層老舊公寓重建,協助民間自力更新,提供整合及專業技能,企盼建立永續發展之都市。
為加速推動上述社會住宅興辦與都市更新之實施,立法院再於107年1月30日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期透過具專業及公信力的行政法人組織,支援政府執行社會住宅管理、公辦都市更新,並協助民間具公益性更新案之推動,同時希望經由行政法人與民間專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的跨域合作,加強資源整合、擴大發展規模,提升政策推動效益,並引入民間監督力量,確保住宅及都更政策執行的必要性及公益性。
二、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的必要性
(一) 解決公辦都更囿於人力及法規不易整合開發的限制
都市更新因土地權屬複雜、整合困難,前置作業時間冗長,民間參與意願不高。此外,我國公有土地待辦理更新者甚多,但管理機關受限於國產法等規定或缺乏開發專業人才及預算編列不易等因素,難以自行整合開發。
(二) 以行政法人之彈性,可兼顧監督、績效及公益性
土地開發涉及關係人權益廣泛且複雜,單以公部門或公司型態操作,無法全面兼顧公益性及績效表現,政府規劃成立住都中心,希望以行政法人的彈性,排除行政機關官僚體系,以追求績效導向,且不參與都市計畫之審議、徵收、代為拆除等高度公權力事務,並受立法、司法、審計及全民監督,可加速我國公益性及公共性的都市更新案的推動。
(三) 協助社會住宅營運管理,保障居住品質
過去政府住宅單位在國宅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紛紛裁併,但面對未來社會住宅管理營運工作的龐大人力需求缺口,依《住宅法》規定,由主管機關得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輔助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推動社會住宅、配合公有土地的開發再利用作為社會住宅使用、維護社會住宅居民居住品質,成立住都中心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三、「住都中心」扮演橋梁角色,不會與民爭利
住都中心主要業務為協助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及管理社會住宅,其七大業務均得與民間團體、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合作:
(一) 受託管理社會住宅
租賃及管理。
(二) 整合都市更新事業
釐清都更範圍內涉及權利人之關係,蒐集意願同意書或針對都更範圍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出救助方案。
(三) 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以推動公辦都更為主,針對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或無法自行實施之個案,予以規劃施作。
(四) 公開評選實施者
經中央指示或縣市政府得委託住都中心公開評選實施者。
(五) 營運管理
包括都市更新事業及公益設施(如公共托老中心、圖書館等)之相關不動產。
(六) 投資
為提升住都中心營運效能,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七) 研究規劃
辦理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教育訓練(如民間社區都更知識宣導、推廣)。
四、結語
住都中心以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為原則,成立後將以獨立專業者角色,協助落實政府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並將主動公開資訊、積極與各界合作,以達成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創造投資機會以振興產業活力之設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