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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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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落實教育機會實質平等

日期:106-06-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共1張

一、前言

偏遠地區由於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隔代教養比率較都會區高,學校及教師扮演偏遠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持的關鍵角色。但偏遠地區學校常面臨教師流動率高,形成學生學習上的不利因素,影響正常的教學及校務運作發展,且因城鄉落差造成學生學習弱勢等問題。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環境,教育部於104年4月28日發布「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並於104年10月2日發布「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於現有教育資源基礎上,規劃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協助學校永續經營。

然審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所面臨的問題,雖有上述之安定方案提供發展基礎,但也常囿於法規以致無法徹底解決,為全盤處理偏遠地區學校問題,行政院於106年5月18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期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的困境,保障偏遠地區學童受教的權益。
 

二、條例制定重點

(一) 解決師資流動率高及人力不足之問題
1. 針對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而進用之偏鄉地區學校初任教師,明定應實際服務滿6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規定。
2. 明定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且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3. 對於自願在原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明定其待遇及福利適用偏遠地區學校之規定,以鼓勵一般地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二) 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權益,明定偏遠地區設立分校或分班之基準
明定一定範圍內無國民小學且交通不便之村、里或部落,及適齡兒童達一定人數以上者,需設立分校、分班;或採設立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補助交通費之方式。

(三) 明定偏遠地區學校特殊的教育措施
各級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採取特別之處理措施,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四) 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1. 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並由中央酌予補助住宿設施設備等費用,以提供教師住宿生活相關支持。
2. 針對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師,及在偏遠地區學校久任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授權另定獎勵辦法。
3. 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代理教師,規劃給予久任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提高其服務誘因。

 (五) 寬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經費
對於各該主管機關為發展偏遠地區學校優先採取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所需經費;除上述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超過基本編制員額之薪給外,針對補救教學經費、住宿設施設備之費用亦提供補助,以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落實平衡城鄉教育發展。


三、結語

政府本諸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與社會公平正義之精神,理當對文化資源不利地區及學習弱勢族群,擬訂適當的教育支援策略,提供積極性差別待遇,並透過制定法律,整體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並關注教育資源分配之合理性,以有效發揮經費補助的實質效益,務必讓每一分錢、每一分努力,都有助於學生的學習與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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