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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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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加速台灣產業創新升級

日期:106-12-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  共1張

一、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7年,對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已有一定成效,但近年全球創新創業產業產生鉅變,各主要國家推動產業創新的力道逐步強化,政府為因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亦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投資,期透過資金、研發、技術及人才的結合,推動產業轉型,並進行《產創條例》大翻修,修正案已於106年11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有助活化國內新創投資環境,並吸引國際資金投資國內新創。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法分促進創新、強化研發、引導創新及活化環境等4大面向,共計增刪、修正23條文,大幅鬆綁新創法規,重點如下:

(一)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增加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等規定,促使國營事業在產品技術開發或服務流程上突破,並引領產業中下游創新。

(二)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台幣(下同)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創投事業本身不課營業所得稅,收益歸合夥人時才對合夥人課綜合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則股利所得免稅,避免雙重課稅。

(三)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2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最高300萬元。

(四) 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五)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

(六) 推動創新採購:為擴大創新產品商機,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

(七) 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為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

(八) 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為活化閒置工業用地,政府開發產業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強制拍賣等多元措施,促儘速供工業使用,其中「強制拍賣」,旨在促使土地所有權人於時效內依法作工業使用,防止蓄意閒置,以增進公共利益,另閒置土地係窮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多元措施後才啟動「強制拍賣」,又拍定價額不得低於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不會影響所有權人權益。


三、結語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排除了創新創業相關法規障礙,將為我國營造更好的產業投資與創新環境,可望加速「5+2」產業創新計畫的推動,並協助企業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潮流,成功升級及轉型,同時開拓新興產業更多發展機會,為台灣經濟再添成長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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