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國有土地是國家重要資源,屬國民所有,隨經濟環境的改變,消極靜態的管理已不符社會的期待,積極主動活化,適當開發運用,可提升土地運用效益,創造資產價值,充裕國家財力,其經營管理之利益,亦能讓全民所共享。另外因環境變遷快速等因素,造成一些公共設施閒置的問題,如能透過列管與活化,亦可減少國家資源的浪費。所以為讓國家資源能有效及充分的運用,政府正積極推動活化國有土地與閒置公共設施。
二、多元活化國有土地,創造資產效益
國有土地分為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依據104年12月31日的統計數據,公用土地面積218.7萬公頃、非公用土地21.8萬公頃,未登記視為國有土地為10.5萬公頃,合計國有土地總面積為251萬公頃,占臺灣地區土地總面積360.1萬公頃的69.7%。
(一)國有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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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督促各部會對管有國有不動產積極活化運用,提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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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閒置公用土地儘速移交接管:檢討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辦理活化運用,由財政部選列各機關經管100處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建築用地,協調管理機關釋出,其中15處,面積約5公頃,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國有財產署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租、參與都市更新等予以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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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特別法規定辦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或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T(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等活化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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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等法律規定活化利用,促進資產運用效益:104年度收益達415億元,105年度上半年收益20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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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配中央機關辦公廳舍:截至105年12月底,已調配73處國有房地及24處國有土地供中央機關建置辦公廳舍使用。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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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類型:國土保安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用地、農林漁牧用地、國家公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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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策略:以賣小留大重點開發、以地易屋互利共享、長期開發與短期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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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大面積500坪(1,650平方公尺)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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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五大社會安定計畫」、「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活化土地:截至105年底,已協助地方政府完成撥用20處國有土地及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18.82公頃,房屋34戶)興辦社會住宅;透過提供房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物供社會住宅使用,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委託、合作方式改良利用,提供長照產業、文化創新及青年創業基地、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所需土地;透過參與都市更新、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設定地上權及釋出土地權利與民間合作開發等多元方式活化國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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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案例:臺灣省政府舊宿舍,以出租方式釋出使用權利,吸引有志創業青年進駐。於104年12月5日開幕,進駐率達100%,每年收取租金138萬元;國有及新北市有土地合計面積約6.7公頃,設定地上權50年,引進民間資金及專業,興建全臺最大「暢貨中心」(outlet),由日商三井不動產得標,開發權利金5億元,每年收取地租5,670萬元及營運權利金。
三、加強閒置校舍及漁港再利用
目前全國閒置公共設施列管案共124件(屬中央部會管理42件、屬地方政府82件);其閒置原因以環境發展變遷占61件為大宗;設施性質包括市場、交通建設(漁港、停車場)、校舍等。未來政府將以防杜新增、加速活化及資源整合等方式推動閒置公設之活化:
(一)運用活化平台加強輔導媒合轉型。
(二)提供具體獎勵與誘因,鼓勵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提案。
(三)針對全國共通性低度使用或閒置公共設施作系統性整體規劃
搭配政府重大政策,如長照及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等政策,加強推動低度使用的國中、小學校舍,透過盤點整合以釋放出來供老人照護、托嬰和一般正常學齡學童使用。為提高臺灣漁港資源使用率,研議整併或釋出資源,結合濱海觀光產業,推動轉型再利用,活絡地方經濟。另外,針對大型閒置設施、使用率低或每年使用維護管理費高等設施,可朝拆除還地、空間綠化、土地使用結合多元目標整體規劃。
四、結語
國有土地是全民的資產,透過有效的運用、經營與適當的開發策略,不但能使環境永續、財政穩健,亦可帶動經濟成長、創造就業。閒置或低度使用的公共設施則是國家資源的浪費,需加以列管,經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或結合民間力量,可協助舊有設施改造活化,讓國家資源發揮應有效能並帶動地區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