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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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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確保臺灣漁民權益

日期:105-11-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105 年4月25日我國漁船「東聖吉16號」在「沖之鳥」周邊海域遭日本海上保安廳扣押,在船主繳交 600萬日圓訴訟保證金後獲釋。「沖之鳥」是岩礁或島嶼,關乎日本可否主張具專屬經濟海域,日方主張該國曾於2008年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提出申請確認「沖之鳥」大陸礁層之延伸;惟CLCS於2012年作成決定,僅同意「四國海盆海域」可向南延伸200浬以外之大陸礁層,範圍涵蓋「沖之鳥」北方海域,該延伸區域日方僅可主張海床資源,無法主張水體資源,不影響外國漁船前往作業,因此我方認為「沖之鳥」周邊海域性質仍存在國際爭議。

在「沖之鳥」附近海域法律地位爭議未定論前,政府主張日本應該尊重我國及其他國家在該海域航行及魚捕等公海自由權益,並透過外交協商的方式,確保漁民權益並促進海洋事務合作。在基於臺日維繫友好關係的共同認知下,雙方決定在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的架構下,啟動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機制;經數月準備,「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首次會議於105年10月31日在日本東京召開,雙方就漁業合作、海上搜救合作、海洋科技合作等議題進行討論。

二、透過外交協商,確保漁民作業權益

一)以對話、合作取代衝突與爭端
有關「沖之鳥」地位應尊重國際仲裁決定,我國與日本在「沖之鳥」議題上的問題非關主權,而是漁權問題,因此,最好的方式是透過外交協商來解決,以對話、合作取代衝突與爭端,這也是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原則且符合各方利益。尤其,臺日間具深厚的相互信賴關係,彼此係重要的合作夥伴,故雙方應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積極展開並累積在海洋事務上的建設性對話與合作。

(二)確保漁民作業權益與安全
雖然「沖之鳥」經濟海域的國際爭議仍存在,但政府充分瞭解漁民的立場,未來將持續與日方協商,捍衛漁權,努力爭取我國漁船可到「沖之鳥」十二浬外的「公海」水域作業,以維護漁民作業最大權益。同時,在雙方未達協議前,該海域仍將列為重點護漁海域,保障漁民作業安全。

三、促進海洋事務合作、建立制度化協商機制

近年來臺日間雖已簽署有關投資、漁業、避免雙重課稅等多項重要協議,然此次的「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是臺日間首次專就整體海洋議題,並以合作為導向所舉行的協商會議,會談的議題範圍不僅包括漁業合作,還擴及海上搜救合作與海洋科技研究調查等其他領域,同時亦為我國與日本成功創建了長期、全面的制度化協商機制,對臺日關係而言,意義重大。

(一)從促進危機管理角度,將海洋對話制度化
臺日基於雙方共識,同意每年召開一次「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全體會議,另依據需要可在雙方同意下,就個別議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第二屆「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預訂於明(106)年在臺召開,另雙方同意就海洋科學調查及漁業合作設置工作小組會議。

(二)儘速召開漁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
有關漁業合作議題,我方主張我國漁船有權在「沖之鳥」海域作業,而日方則重申其擁有「沖之鳥」專屬經濟海域立場,雙方未有共識,但臺日雙方已同意儘速召開漁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我漁船在「沖之鳥」周邊水域作業之安排。

四、結語

確保漁民權益與作業安全是政府絕對的責任。在國際仲裁對「沖之鳥」附近海域法律地位未定前,政府將持續與日方交涉,透過外交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爭取漁民與國家之利益。又因臺日兩國均屬海洋國家,在海洋事務上有很多共同問題及利益可以合作發展,未來期盼藉此會議的對話機制與日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雙方海洋事務議題建立良好溝通管道與密切合作關係,共創互利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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