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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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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鼓勵創新,提升金融競爭力

日期:107-01-3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共1張

一、前言

創新科技的發展正急速翻轉我們的生活和世界,科技用於金融方面即是其中之一。金融科技(FinTech)將改變全球商業模式,為金融服務帶來新樣貌、新體驗,除可提供民眾更安全、有效率的金融服務,亦能促進普惠金融,讓更多人因此受益。台灣為因應無現金社會的到來,亦正朝2025年達到行動支付普及率90%的目標邁進中。

然政府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亦須考量業者可能面對現行法規的阻礙或困難。為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間,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不會立即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並能在風險可控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行政院於106年5月4日通過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訂定金融監理沙盒專法—台灣全球第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即俗稱的「金融監理沙盒(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源於讓孩子在安全沙池玩耍、發揮創意的概念。首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於2015年提出並於2016年4月率先推動,其後新加坡、香港、澳洲等亦陸續跟進,但皆係以非屬法律性質之監理沙盒文件或指引方針推動,台灣則是全球第1個將金融監理沙盒成立專法的國家。此創新實驗機制可免除業者違反金融法規之疑慮,加速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我國金融業競爭力;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落實負責任創新之意旨。

三、立法重點—建立創新實驗機制,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適用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經金管會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實驗者:以創新實驗作為規範主體,只要所提出的創新科技屬於金管會核准的特許金融業務,無論金融服務業或非金融服務業業者就可申請。

● 未限制申請對象:創新實驗申請人包括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非我國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協助申請,相較已推出監理沙盒機制的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等只限企業或法人,我國更為開放創新。

● 享有法規豁免之實驗期最長3年: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次最長6個月,但該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延長次數不以1次為限,總實驗期間最長可達3年;實驗期間內,排除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適用,提供業者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

● 實驗完成後,依各業法規申請業務許可:業者創新實驗後擬經營該項實驗之相關業務,仍應依各業現行或修正後之金融法規提出申請,以符合「辦理相同業務,遵守相同規範」之公平原則。

● 主動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並提供轉介輔導:創新實驗結果如顯示確具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率、降低成本或有利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時,由金管會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主動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並適時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以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 提供金融科技業者輔導與協助機制:金管會將積極瞭解金融科技業者之需求,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

● 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為保障參與實驗者權益,該條例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參與實驗者權益訂有多項保障措施;另為維護金融穩定,對於創新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危及參與實驗者權益等情形者,金管會得廢止該項實驗之核准。


四、 結語

為迎接FinTech浪潮,政府以專法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並建置創新實驗機制,期優化台灣創新創業環境,透過加速金融服務業與非金融服務業的協力合作、掌握金融科技商機,提升金融市場的效率及品質。國人可因創新科技發展,享有更多元、便利及安全的金融服務,使生活變得更美好,國家競爭力更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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