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惟因《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仍為每7天至少1日,仍有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導致未能落實原有縮短法定工時以促進「週休二日」之美意。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
二、《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一)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並規範休息日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二)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工作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有關規範辦理,讓國定假日達成全國一致標準,給予全國上下一體適用的秩序。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於勞動基準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前開國定假日新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實施。
(四)提升勞工特別休假日數,同時保障初入職場資淺勞工及資深勞工;配套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前開特別休假新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實施。
(五)輪班制勞工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前開規定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六)增訂「吹哨者條款」,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七)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三、修法有配套,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運作
(一)兼顧勞資雙方需求,保留難免有休息日出勤之可能性
勞動基準法所定例假屬強制性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合法地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若採週休二日均禁止出勤之作法,勞資間幾乎毫無合理運作空間,而新修法內容保有休息日加班的選項,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是現階段最務實可行的方案。
(二)「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及「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之配套方案,有助落實勞工「週休二日」
本修正案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之配套作法,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與「工時安排、總量管制」,降低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的誘因,以落實「週休二日」的目標。
(三)增加勞工特別休假,同時保障初入職場資淺及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
考量受私人僱用勞工平均現職工作年資未滿5年者約佔50%,本次修法除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四)設置「1955」檢舉專線,全面加強勞動檢查
勞動部已設置「1955」檢舉專線,並規劃專案檢查、強化違法案件複查機制,保障勞工權益。
四、結語
落實「勞工週休二日」是政府的一貫立場,《勞動基準法》修正案考量勞資雙方需求,以及改革的循序漸進性,本次修法之通過,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造成人民作息的困擾,並增加初入職場及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權益,是最能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營運的務實作法。政府後續會協助產業升級,改善整體經濟,讓勞動所得跟工作條件能夠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