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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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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日期:106-12-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 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共1張

一、前言

政府資源有限,公共建設及服務不能中斷,運用公私部門協力(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合作推動基礎建設,已成為國際趨勢,是世界各國積極採用的策略。我國自89 年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建構法制基礎及推動環境,自91年至106年12月8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共1,532件、簽約金額約新台幣(下同)1.26兆元,契約期間約減少政府財政支出1.5兆元,增加政府收入7,652億元,創造就業機會逾23萬個,顯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確實分攤政府部分公共任務,且對經濟發展有正面貢獻。


二、推動促參,及早實現公共建設

(一) 強化促參法制與作業環境,提升投資信心

  1. 配合促參法104年12月30日修正,修正該法施行細則,以完備相關規範內容。

  2. 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每年租金漲幅以6%為上限,降低民間機構財務及投資不確定風險。

  3. 「政府廳舍」設施投資總額達10億元以上(不含土地)案件,增訂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得適用租稅優惠等相關規定,增加民間機構投資誘因。

(二) 運作民參平台、加強招商及協助機關開發案源

  1. 召開諮詢輔導小組及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會議,協助排除投資障礙。

  2. 限期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政策評估並盤點案源,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適用促參機制之類別(如綠能、水環境、軌道、城鄉)優先檢視,積極引導民間參與投資。

  3. 辦理招商大會及商機座談,加強招商引資,行銷及媒合商機。

  4. 協助啟案諮詢,就現勘常見問題提供主辦機關具體建議,精進促參輔導措施。

(三) 持續補助及鼓勵各機關辦理促參

  1. 補助各機關促參前置作業費,以提升促參案質量。

  2. 編列獎勵金預算,獎勵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之地方政府。

  3. 頒發金擘獎,以激勵優良中央及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

(四) 加強輔導追蹤

  1. 每月追蹤民間投資金額10億元以上案件執行進度,有流標或未如期公告情形時,適時提供協助。

  2. 主辦機關成立專責推動小組,就公共建設可採民參方式辦理者,研訂推動策略及期程,整合內部資源,具體掌握推動情形,未如期推動案件,啟動預警及追蹤管控


三、結語

在經濟建設過程中,政府力量有限,但民間力量無窮,如能讓民間充沛的力量投入公共建設,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不僅可節省公帑,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更可創造民間源源不斷的能量,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共利、共榮「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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