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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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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CEDAW 積極落實婦女權益保障

日期:107-10-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施行CEDAW 積極落實婦女權益保障  共1張

一、前言

為尊重、保護及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人類各項基本權利,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該公約於1981年正式生效,內容闡明不論性別均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實質之性別平等。此一公約有「婦女人權法典」之稱,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性別人權標準,並落實性別平等,台灣於2007年簽署CEDAW,且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
 

二、CEDAW的核心概念

含30條條文及一般性建議
第1-5條:總論歧視之定義與國家應負之責任。
 第6-16條:闡述女性在各個領域應享之權利,包括參政、國際參與、國籍、教育、就業、健康、經濟、社會福利、農村婦女、法律及婚姻。
 第17-30條:明訂國家報告提交、審查過程及CEDAW委員會組成與功能。
■ 一般性建議:包括對特定條文的解釋及CEDAW委員審查締約國報告時觀察到的問題,可擴大公約範圍,使CEDAW內涵與時俱進。目前已頒訂37個一般性建議。

三、《CEDAW施行法》之重點

 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四、我國推動落實CEDAW的現況

(一) CEDAW國家報告與審查
已於2009年、2014年辦理國家報告發表暨專家諮詢會議;再於本(2018)年7月完成第3次國家報告及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73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範疇包含性別平等法治與國家機制、近用司法資源、人身安全、政治、公共與經濟決策參與、性別友善教育與校園環境、勞動權益、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婦女健康政策與弱勢婦女健康照護,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等,均為我國當前亟需改進之婦女及性別人權議題,將由各部會研訂具體改進措施,加速實質性別平等,使我國婦女及多元性別的權益保障更加落實。

(二) 婦女權益保障及性別平等推動進展
依據《CEDAW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於2013年進行法規檢視,列管不符合CEDAW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近4年制(訂)定、修正之重要進展如下:
 防治性別暴力:2015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納入保護。
■ 禁止媒體性別歧視:2016年修正《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禁止洩漏性騷擾、性侵受害者以及受迫害兒少之身分資訊。
 保障國籍權:2016年修正《國籍法》,許可外國人先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以免發生放棄原有國籍卻無法歸化,成為無國籍狀態之困境;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供財力證明等。
 平衡家庭與工作:201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2017年至2020年),提供多元平價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藉以提升國人生養子女及女性投入職場之意願。
 維護女性健康權益:2016年施行《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
 促進女性參與農業決策:2016年修正《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研提及補助要點》及「漁業產銷班漁事推廣補助計畫」,優先補助女性參與決策比率較高之農會及漁業產銷班。
 落實司法工作之性別平等:司法院建置引用CEDAW之裁判檢索資料庫;法官培訓與在職進修均安排CEDAW相關課程。
 保障多元性別權利:2017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公布後,行政院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

五、結語

CEDAW是目前我國執行最多次國際審查的公約,自簽署CEDAW並實施《CEDAW施行法》以來,即以聯合國CEDAW標準,積極貫徹性別平權即人權理念,要求政府各機關積極辦理教育宣導、檢討及修正法規,以促進我國婦女權利及性別人權實質平等。未來,我國將持續落實CEDAW,推動相關政策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保障婦女權益,建立性別平等的幸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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