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跨越國界的共同語言。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所揭示之人類各項基本權利,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以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兒童的權益。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基於對人權的堅持與尊重,且為使我國法律能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繼98年兩公約施行法及100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陸續公布後,於103年亦將CRPD及CRC二部公約國內法化,制定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具體宣示我國對身心障礙者及兒童權益的保障與重視。
二、什麼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兒童權利公約》(CRC)
■ CRPD
目的:促進、保障與確保身心障礙者完整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迄今全球共有164個締約國及區域組織簽署了這份公約。
保障的核心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自主(例如社區融合)、參與(例如教育、工作及文化生活)、平等(例如不歧視)等基本權利。
■ CRC
目的: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等面向之權利。目前共有196個成員,可說是共識度最高的國際公約。
保障的核心權益:保障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之公民權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及特別保護措施。
三、落實CRPD與CRC施行法現況與成果
■ 國家報告與審查
CRPD國家報告:第二次國家報告於109年12月提出,111年8月辦理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共提出了118點結論性意見,並指出我國4大重要進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根據前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制定詳盡的行動計畫,以及頒布「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等。
CRC國家報告:110年11月公布第二次國家報告,另國際審查會議規劃於111年11月舉行。
■ 法規檢視
CRPD:為消除法規或行政措施對於身心障礙者之貶抑用詞及實質權益影響,104年建立各級政府法規檢視流程,截至111年8月,已完成修正449部檢視清單(修正比率達97%)。
CRC:為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已建立各級政府法規檢視流程,並納入專家諮詢及公民參與機制。截至111年8月,計58案完成修法或經研議符合CRC。
■ 具體成果
CRPD:
- 108年1月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保障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使用臺灣手語參與社會各領域活動之權利。
- 製作CRPD國家報告易讀版,並於教育、就業、選舉、文化、防災等各領域推展易讀概念,提升心智障礙者之資訊近用權。
- 彙編《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提供公私部門在辦理會議或活動前參考,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無礙。
- 持續推動建築物、交通運輸及道路無障礙,並積極增設符合輪椅使用者及視覺障礙者使用之自動提款機(ATM)機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各項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CRC:
- 修正《民法》,男女最低訂婚和結婚年齡均為17歲和18歲;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112年施行)。
- 除法律明文規定,或有正當理由及避免緊急危害外,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健康檢查注意事項,應事先取得學生知情並同意,進行時也要做好保障學生隱私,避免學生受到非法、恣意的侵犯。
- 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司法早期介入保護調查程序機制。另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線上求助通報平臺,並廣設社福中心,聘用社工投入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服務,防止兒少遭受虐待、性剝削及性侵害。
- 制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對於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以支持家庭功能、預防不必要的家外安置為優先。
-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觸法不再送法院,改由教育與社政機關先行輔導。
四、結語
CRPD與CRC施行法的通過與實踐,象徵臺灣已邁向人權保障的新里程。未來政府將持續捍衛身心障礙者及兒童少年的權益,作為施政的基石,並以國際標準保障人民權利,讓全民共享經濟社會所帶來的人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