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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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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台灣連續8年第一

日期:106-07-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防制人口販運,台灣連續8年第一  共1張

一、前言

人口販運,尤其是以婦女及兒童為主的販運,已被國際社會公認為違反人權之犯罪。聯合國於2000年通過《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口議定書》,2003年正式生效;美國國務院2004年起根據各國打擊人口販運之成效,進行評等,發布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簡稱TIP報告)。

為積極打擊人口販運的犯罪行為,我國於95年11月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96年2月成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98年6月1日起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經多年來積極推動防制人口販運作為,在公私協力、跨域合作、打擊非法、保障人權的具體成果下,美國國務院公布的201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將台灣列入「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最佳第一級國家名單,為我國連續第八年獲得最佳評比。報告中並肯定台灣持續執行查緝與定罪、提供被害人庇護安置服務、實施遠洋漁工定型化契約及福利措施及落實執行計畫訓練、宣導等作為。

二、人口販運防制重點工作

(一) 提供保護
落實被害人保護,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團體共設立25處安置處所,於安置期間並提供適當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停留許可與工作許可,以及安全送返原籍國等保護措施;105年共核發92件臨時停留許可證、199人工作許可。

(二) 強化預防
各部會採取研訂法規管制、行政指導、教育訓練、運用媒體及活動宣導等多元管道,提升與增進國人對防制人口販運內涵及工作之瞭解,並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知,減少陷入人口販運被害境遇情事。

(三) 查緝及起訴
由各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加強執行查緝起訴工作;103年至105年積極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分別為138、141及134件;法務部統計各地檢署人口販運起訴案件為102、63及69件。

(四) 加強夥伴關係
合作、結合民間資源,同時與國際盟友建立打擊跨國犯罪與防制人口販運相關合作機制。每年邀請外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等進行交流研討、派員赴國外參訪與研習,以促進國際交流合作;如105年9月移民署舉辦「第2次台巴(巴拉圭)移民事務會議」、106年5月於印尼進行「第5次台印雙邊移民事務會議」,雙方就移民官員訓練合作、防制人口販運等議題交換意見。

三、未來工作方向

針對美方今(10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對我國的建議事項,持續落實執行改善作為,如:

(一) 保障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權益

  1. 持續實施自105年7月起施行的雇主聘前講習制度,本國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外籍家事勞工前,應參加聘前講習。
  2. 持續推動直接聘僱,提供雇主客製化電話提醒服務,以協助雇主自行管理外籍勞工,增加雇主直接聘僱意願。
  3. 106年7月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境內外籍漁工應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以保障漁工生活權益。
  4. 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對於仲介機構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加重罰則,並以案計罰改採為以人數計罰,以遏止非法媒介之情事。

(二) 落實執行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待遇改善措施

  1. 106年1月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要內容如下:

(1) 船主、國內仲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

(2) 外籍船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每日休息時間不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低於4日。

(3) 建立仲介保證金制度及評鑑機制。

  1. 進行訪談及查核:辦理外籍漁工訪談,查核船主及仲介等是否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四、結語

防制人口販運是捍衛基本人權普世價值的重要工作,在整合各部會資源、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下,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已足為亞洲地區國家楷模。未來政府將持續與民間團體有效協調及整合,使台灣持續維持第一級國家水準,消弭人口販運犯罪,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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