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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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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修法—健全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環境

日期:106-09-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國民體育法》修法  共1張

一、背景

《國民體育法》是我國體育運動的根本大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最近1次係於105年修正公布。惟為因應時代的轉變及國際潮流,並為回應去(105)年里約奧運後社會各界對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的殷切期待,行政院於同年12月12日再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並於106年8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我國體育改革邁出成功的一大步。

本次修法修正幅度為歷年最大,涵蓋層面深且廣,不僅納入運動平權、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範及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並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展現政府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與魄力,希望能藉此調整相關運作機制,讓關照層面更為寬廣,資源供應更為全面,力求對學校體育、全民體育、競技運動、特定體育團體管理等面向全方位制度化的發展,保障人民平等接近使用運動設施與參與體育活動的基本人權。

二、《國民體育法》修法4大改革重點

依「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為原則:

(一)組織開放

  1. 增置運動選手理事:特定體育團體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團體會員應包括地方政府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2. 親等迴避原則: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並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
  3. 政治人物禁止擔任理、監事:為杜絕政治酬庸或政黨綁樁,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

(二)財務透明

  1. 財務稽核制度
    (1)自聘會計師查核簽證: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2)財務查核機制: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財務透明機制:特定體育團體須公告年度預、決算、政府補助經費,並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

(三)營運專業

  1. 專業幹部:特定體育團體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應聘僱具備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的人才,其中至少要有1人具備體育專業。
  2. 專業組織:依照業務性質需要,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設立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
  3. 設置仲裁機制:明定申訴與仲裁規範,建立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制,處理選手、教練或與特定體育團體間的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

(四)業務公開

  1. 實施訪評制度:強調客觀績效考評,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與,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訪視及考核結果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的依據。
  2. 依考核結果持續輔導: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促請改善。


三、結語

改變,是為了要讓台灣體育更美好!此次《國民體育法》必將為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帶來轉變性的效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賴政府與全民一起努力,以建構更優質體育運動發展環境,進而實現「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的新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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