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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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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機專法,邁向有機國家

日期:107-07-0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共1張

一、前言

有機農業為大自然永續循環體系中之重要環節,亦為提供安全食物來源之重要生產方式,故世界各國皆將有機農業視為國家綠色產業政策,並立法予以扶持及管理。我國有機農業推廣多年,目前國內有機農業驗證面積達7,200餘公頃,已較96年成長3.5倍,惟現行有機農產品之管理繫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雖就有機生產過程要求、驗證管理及有機農產品查驗裁罰等已有明文規定,惟仍面臨著國內農業生產環境改變、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品質要求嚴格、國際有機同等性產品貿易規定之歧見等挑戰,未能符合產業現況及推動有機農業發展需求。

有鑑於此,政府於105年底推出「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推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將農業資源永續發展納入重點工作;且又於本(107)年5月30日公布《有機農業促進法》,該法係國內首部也是其他國家少有專為有機農業發展量身打造之產業專法,為我發展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劃下里程碑。

二、法案重點

(一)輔導與管理並重,友善耕作納入輔導

《有機農業促進法》融合現行第三方驗證產品管理及強調產業輔導精神,明定主管機關對有機農業應採取輔導措施,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任務編組、每4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鼓勵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提供有機產銷技術、設備、資材、資金貸款及資訊平台,並推廣學校、軍隊等機關團體及企業組織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等。此外,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即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兼容並蓄,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

(二)彈性管理兼顧農民與消費者權益

國內有機及慣行農田(指有使用農藥、化學肥料的一般栽培方式)參插相鄰情形普遍,新法規定對因鄰田污染致產品檢出農藥等禁用物質微量殘留情事,倘有機農友證明其已採取防護措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所導致者,不予處罰,惟該批農產品仍需下架回收,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以兼顧消費者權益。

(三)推動與他國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定

為改善目前我國並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輸銷至他國市場無法以有機名義販售之困境,規定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貿易商機,並同步開放境外驗證,擴大有機產業規模。

三、有機及友善精進作為

◆ 擴大有機農業輔導範疇

(一)將友善耕作納入輔導管理,並透過教育講習,強化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功能。另藉由訪查友善耕作農友,檢測友善耕作農產品,確保耕作過程不使用化學農藥等禁用物質之規定。

(二)修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 建立農民支持體系

(一)檢討修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擴大輔導受益對象,以鼓勵更多農友轉型加入有機及友善耕作。

(二)簡化各項資材補助程序,農友得依需求提出申請補助。

◆ 推動有機農業專區

(一)修訂《有機集團栽培區環境改善公共工程補助原則》,新增納入國營事業所屬農場為補助對象。

(二)未來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推動有機農業促進區,優先輔導區內慣行生產者轉型有機或友善耕作,進而達成全區有機友善生產。

◆ 推動學校午餐及團膳使用有機食材

配合四章一Q ,建置供應學校、軍隊有機蔬菜產銷平台。

四、結語

《有機農業促進法》將於公布後一年實施,未來將依該法規定,研擬促進方案,作為各階段推動有機農業發展各項輔導工作之執行綱領,同時也會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推動各項精進措施,促進我國有機農業永續成長,以逐步達到台灣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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