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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

一、政策

108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

二、目的

為賡續致力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方案」,強化整合中央與地方管理食品安全量能,並經由跨域治理,共同戮力合作達到食安管理綜效,遂結合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之相關部會,以食品產、製、銷等網絡管理策略,全面盤點需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之食安工作項目,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強化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食安管理作為,並藉由本獎勵計畫鼓勵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績效卓越之地方政府,透過中央與地方緊密整合,展現政府齊心協力為食品安全共同努力,營造良善之食安環境,保障國人健康。

三、執行期程

自108年7月至109年9月。

四、參與部會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本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以下簡稱農業部)、本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以下簡稱環境部)、經濟部、教育部。

五、具體內容

  1.  衛福部為持續完備本院「食安五環改革方案」,邀集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之相關部會,全面盤點需要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之食安工作項目,規劃本獎勵計畫,獎勵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及執行績效卓越之地方政府,以展現中央與地方齊心協力為食品安全共同努力,完備食品安全全方位的管理機制。
  2.  本獎勵計畫分為強化方案(計畫前期)及績效方案(計畫後期),總計新臺幣5億元,將地方政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106年獲獎勵情形等,分成4組,由衛福部、農業部、環境部、教育部、經濟部及推薦之學者專家共20人擔任評比小組委員(分成4組),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出之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及評比,並對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建議。
    1. 強化方案(計畫前期):獎勵金額2.5億元,分2階段撥付,第1階段金額為1億元(佔40%),以繳交之食安執行計畫書,經評比之成績作為發放依據;第2階段1.5億元(佔60%),以達成計畫書管考標準,作為發放依據。
    2. 績效方案(計畫後期):獎勵金額2.5億元,分2部分撥付,第1部分金額2億元為計畫執行績優,針對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以「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市場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等5個面向,研擬考評策略,表現績優之地方政府,每組取前4名,核發獎勵金;第2部分金額0.5億元為地方亮點績優,針對評比期間地方政府就地方產業特色採取之食安管理精進措施、作法及其優異績效評定績優縣市,核發獎勵金。
  3.  本獎勵計畫之行動方案、工作項目及其管考點等,已納入106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之檢討建議事項,且皆以本院推動食安五環改革對策為核心,依政策符合性及地方政府應再精進食安管理之部分,強調中央跨部會、地方跨局處之協調合作。
  4.  本獎勵計畫之整體規劃為指導地方政府之行政作為,聚焦及扣合中央政策推動方向,其中強化方案之執行,能分階段引導、支援地方政府提升管理食安量能;績效方案之評比機制,為透過競賽,獎勵推動績優之地方政府,以整合指導、鼓勵及競賽等獎勵作為,鏈結中央地方全方位之食安網絡,共同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

六、執行成果

108年獎勵計畫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確保食品從生產地至餐桌之每一供應鏈環節,均符合環境保護、農業安全生產及食品衛生安全等相關標準,各項工作已如期完成,並提升整體食品安全管理之品質,各縣市獲得獎勵金額介於402-4,764萬元,其中獲獎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者共6縣市,依序為彰化縣、高雄市、臺南市、新北市、屏東縣及雲林縣;獲得1,000萬元以上者累計共16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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