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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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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購指南可分為「顧問服務的採購」及「契約承包廠商的採購」兩大部分,經參考國際作法決標原則如下:
    • 顧問服務的決標原則係由借款國就廠商提出之建議書,以「品質」或「品質加成本」2個遴選方式決定個案最合適的廠商;
    • 契約承包廠商的決標原則係於符合資格及技術規格的廠商中,決標予最低「評定價格」的投標廠商,但不一定是報價最低者。前開所稱評定價格係指於招標文件具體載明評審投標文件應考慮之相關因素,並應用這些因素評定投標廠商報價而得,例如招標文件如規定承包廠商需負擔所有關稅、稅金及其他規費時,投標廠商在準備投標文件時應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但是借款國在評審該投標文件時,不應將進口貨物所徵收的關稅或相關稅捐納入評定價格,俾增加我國出口產品的價格競爭力。
  • 「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是僑民或臺商向銀行融資時,為僑營事業或臺商事業提供信用保證之服務的一個財團法人組織。此種服務在協助僑民、臺商所經營之事業,能夠順利的向金融機構貸得所需之資金(基金不直接貸款給借款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 申辦貸款信用保證之對象包括僑民僑營事業臺商事業
  • 僑民的資格係指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僑民:
    •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文件。
    • 我國護照內加簽僑居身份。
    •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華裔證明文件。
    • 其他經僑務委員會核發或認證之證明文件。
  • 僑營事業係指我國僑民(裔)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全部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 臺商事業係指:
    • 我國國民或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全部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事業。但當地法令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其已達上限,且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質控制權,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 我國國民,係指持有中華民國身份證或有效護照。
    • 我國公司,係指持有中華民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濟部核准或備查之投資證明。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 受信種類包括:貸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開發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機器租賃及其他經本基金同意之授信。
  • 每一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送保案件授信額度最高為150萬美元;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最高200萬美元,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均設立於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之事業,合計最高250萬美元。
  • 授信期限依金融機構授信合約之期間。週轉金授信以五年為限,且超過一年以上應分期攤還本金,其採循環動用者,期間最長一年半;資本支出授信應分期攤還本金,並得酌訂寬緩期,其寬緩期最長二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1.  信用保證申請書。
  2.  營運狀況報告書。
  3. 保證人個人資料表。
  4. 金融機構之借、保戶徵信調查報告。
  5. 擔保品估價報告(未徵者免附)。
  6.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7. 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但金融機構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實務慣例,同意以借戶報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辦理徵信者,從其規定或慣例。
  8. 當地主關機關註冊登記文件或營業證照。
  9. 最近納稅證明文件。但依規定不須繳稅者,免檢附。
  10. 股東名簿(須列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11. 參加當地臺商組織會員之證明文件。但僑民、僑營事業或當地未設臺商組織或有特殊原因未加入者,免檢附。
  12. 其他必要文件。

  • 金對保證人之規定由金融機構依其授信之規定辦理。
  • 基金對擔保品之規定由金融機構依其授信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1.  申請人與開辦海外信用保證業務之金融機構洽談後,檢具相關文件,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2. 金融機構辦理徵信調查,經審查符合規定,將「信用保證申請書」連同相關文件送本基金。
  3. 本基金經審核通過後,簽發信用保證書予金融機構。
  4. 金融機構與申請人簽約及辦理貸放,並於簽約同時代本基金向申請人收取保證手續費,匯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
  5.  金融機構將授信後文件送本基金。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 本基金保證手續費,依保證額度及保證手續費年率按保證期間計算之。
  • 保證手續費年率規定如下:
    • (一)保證期間第一至二年,保證手續費年率為0.625%。
    • (二)保證期間超過二至四年部分,保證手續費年率為0.5%。
    • (三)保證期間超過四年部分,保證手續費年率為0.1%。
  • 續約案件之保證期間重行起算。
  • 保證期間未滿整年之畸零月數部分,以月為計算單位,畸零日數部分以一個月計;新貸案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保證手續費以一次總繳為原則,金融機構應於簽訂授信合約時,代本基金向授信戶收取保證手續費,並於代收之翌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匯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
  • 若授信戶提前解約或清償,保證手續費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 由金融機構按當地市場之利率水準自行決定。
  • 申請人可申請與美金等值之僑居國貨幣的貸款。
  • 申請人可以提前還款,至於是否要繳交違約金則依各金融機構之授信合約的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海外信保公告為準。

  1. 須為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之國內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 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50%,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 新南向國家投資計畫應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
    • 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子公司)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20%(含本次對外投資),且國外投資事業須為申貸企業之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參照公司法或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
  2. 上述申請資格之認定時點,係依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之授信時點為準。
  • 認定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50%,即申貸企業之股東或出資人為我國國民或法人股東(排除依「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顯示該法人股東之股權狀況為外資、僑外資及陸資)者,其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超過該企業資本之50%。
  • 認定申貸企業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依申貸企業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其他報稅資料等認定。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所謂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是指申貸企業之新南向投資計畫業依經濟部「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於投資前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申請並經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報請投審會同意備查在案。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 申貸企業以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或既有中古設備等價值,作為股本投資金額不得適用本項保證。本項保證授信用途係針對申貸企業有資金需求之資產作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應載明於投審會投資文件,列為股權投資項目。
    1. 以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
    2. 以現金匯出作為當地企業併購。
    3. 對外購置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作為股本投資。
    4. 自行產出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作為股本投資。
  • 申貸企業係以借貸方式提供資金供國外投資事業使用不得適用本項保證。本項保證之授信用途限申貸企業對國外被投資事業之股本投資。
  • 申貸企業透過個人名義(負責人、股東等)提供資金供國外投資事業使用答不得適用本項保證。本項保證之授信用途限以申貸企業名義進行國外被投資事業之股本投資。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 本項保證規定應取得投審會核准或核備文件後,始得適用。依經濟部「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證明完成投資事實;其次依該辦法第九條,公司從事國外投資…,得於投資前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前述「相關文件」係指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
  • 有關如何控管資金流向乙節,係依授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 以申貸企業投資所需投資總金額之70%為限,且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額度最高以5千萬元為限,不受本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1.2億元之限制。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本項保證包含赴新南向國家投資新創事業或已設立之事業,二者均得以國內中小企業名義向中小信保或農業信保(農企業)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申貸企業因投資計畫金額大,致產生較高之融資需求時,得於規定額度內同時向中小信保及農業信保提出申請,並無重複申請信用保證之情事。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 所謂實行投資之時點,依投審會「國外投(增)資申請書」文件,係指銀行出具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或匯款水單影本(匯款性質註明「210」對外股本投資),或財政部關稅局驗證之機器設備或原料等出口報單影本等所載之日期。
  • 上述投資事實發生日起算一年內仍得向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以間接保證方式辦理者,以送保案件傳送本基金之日認定;以直接保證方式辦理者,以企業向本基金申請之日認定)。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資料以中小信保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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